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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学校保卫处要求投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来源:刘太金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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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保卫处要求投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太金

案情简介:被告人陈华(化名)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徐娟就到所在的学校警务室(当地派出所派驻了一名警察常驻该校)报案。随后,警务室的警察就通知了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就联系了被告人的班主任,要求其通知被告人立即保卫处。

此前,徐娟已经先后两次发短信给陈华,称她已经报警。陈华在接到班主任的电话后,已经意识到自己“出事”了,并对室友称,自己要坐牢了。他就一路小跑前往学校保卫处。途中,学校一位领导开车拦住了他,打算询问详细情况。这时,警察来了。被告人见状,主动将车门打开,向警察走过去,并伸出了双手,被带上手铐。

案件在审理中,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被告人没有明确的投案意愿,且不属于向司法机关投案,不能算自动投案?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有投案的意愿,是在投案途中被警察截住,其没有逃避、躲避抓捕,而是积极配合。且学校保卫处也是有权接受投案的部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自动投案”的事实

案发后,陈华先后两次接到被害人徐娟发来的短信,第一次内容是她已报警。见陈华没有回。徐娟发来第二次短信,称她已报警,你(指陈华)等着。之后,陈华的班主任就打来电话,问是否和徐娟做了什么?被告人表示有。班主任就要求陈华赶紧去一趟学校保卫处。此时陈华就将徐娟报警一事说给和他一起打牌的室友郭某,称自己要坐牢了。郭某表示吃惊。这时,班主任又打来电话催陈华赶紧过来。陈华知道事情比较急,就跑步下了宿舍楼。当他跑下宿舍楼正准备往学校保卫处赶时,听到有人叫他就停了下来。他回头看到宿舍楼下的一辆车子出来一个人,正是陈华所在学校的学工科长刘明(化名)。于是,陈华就上了刘明的车。当他们准备去保卫处时,被前来的两名警察截住了。

笔者认为陈华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的成立,需具备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投案“自动性”等条件。陈华完全符合前述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投案时间:陈华的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其尚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尚处于侦查之中。

根据卷宗可知,某公安机关的拘留证显示陈华是在被抓捕后十个多小时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且无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抓获陈华出示了传唤证(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警察截住陈华时,陈华主动走向警察,伸出双手让警察带上手铐时。此时,警察只向他出示了警察证,并未向其出示传唤证,也进一步地说明陈华尚未被正式通缉、追捕过程中,侦查机关还在侦查之中。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因此,陈华的投案时间是具备的。

2、投案对象:学校保卫处也是有权接受投案部门。

1事实上,陈华所在的学校保卫处和某派出所驻该校警务室(以下简称警务室)本来就在一栋楼办公,保卫处长的办公室和警务室系左右邻舍,陈华只要是向自己所在单位投案,不影响其自动投案的成立。事实上,现在绝大部分高校的保卫部门都和当地派出所派驻该校的警务室联合办公。陈华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其并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他不可能都对有接受投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了解,在此情形下,他向所在学校的保卫投案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无实质区别。而学校保卫处是有权接受陈华投案的部门,保卫处可以把陈华移交到有权接受的单位或个人,即保卫处旁边的警务室。

陈华虽然不同于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但其是将自己置于随时因为保卫处的移交而最终会接受警务室、其他司法机关处理。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保卫处的移交,陈华是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这种情形与其向司法机关投案的效果上并无本质区别。

2)从法律上,根据《解释》规定,投案对象是指自动投案的机关,它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

笔者认为,关于投案对象应当作宽泛的理解,不应加以限制。因为自首的本质是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追诉。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投案,最终也必将移送到司法机关,符合自首特征,应对自首论处。况且,《解释》中所规定的部门系选择性规定,而非对应性规定。因此,投案者可以自主选择,到哪个部门投案都成立自动投案。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在本案中,陈华是可以到学校保卫处投案的。

3、投案方式:被告人中途上了学工科长的车,属“陪投”。

投案方式是指何人以何种形式向司法机关投案的问题。目前,法律上对于投案方式并无限制。自动投案形式多种多样,有人把它形象地归纳为亲投、代投、陪投、送投四种。陪投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在他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这里的他人一般是指亲属、朋友、同学、同事、单位领导等。

本案中,陈华本来打算学校保卫处投案。但其在投案的中途中上了刘明的车,实质上变成了“陪投”。

4、投案的“自动性”:被告人一路小跑去保卫处。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华非主动投案,自动投案意愿不强。需要强调的是,陈华是在接到了班主任的电话后,准备去学院保卫投案。后来班主任又催陈华赶紧来保卫处。此时,陈华在已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并且知道自己要“坐牢”的情况下,没有任何逃避,而是积极配合,并一路“小跑”过去。需要强调的是,此时的陈华确实正在去学院保卫处的路上,但他中途上了刘明的车。但他最终还是要去学院保卫只不过警察提前截住了他。

陈华看到警察后,没有逃跑、躲避抓捕,而是积极配合。陈华在去保安室的路上,看到车有警察。在刘明一时无法把门打开的情况下,陈华主动将车门打开,向警察走过去,并伸出双手让警察住他的双手需要强调的是,此时警察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未出示传唤证。陈华仅仅看到了警察就主动认罪伏法。

可见,陈华投案的意愿较为强烈,其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自愿准备将人身自由权利交刘明和保卫处,且自愿服从其管理。

综上,笔者认为,陈华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视为自动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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